近日,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计划号:20233912-T-46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1月9日前反馈至起草组,逾期视为无意见。如对技术指标的重大意见,请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电子邮箱为:475617211@qq.com。
任务来源
202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国标计划,《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计划编号:20233912-T-469。
标准由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动视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智芯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思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杭州像素元科技有限公司和阳泉市阳五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背景
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主要应用道路、公路隧道等,通过智能监测和识别发现道路、隧道中发生的各种异常事件,大大缩短事件发现时间,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和《国家公路网重点桥梁和隧道监测评价规程》等规范、规程要求高速公路特长隧道需安装交通事件检测系统。
《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GB/T 28789—2012)自201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行业的生产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建立最佳秩序,促进产品的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成为厂家、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的重要工作依据,获得广泛应用。十多年来,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产品质量已获得长足进步,功能和性能均获得较大提升,并向多传感器融合模式发展,公路业主单位需求更加多样化,通过修订本标准,修改标准内容,可以与时俱进,满足行业发展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本文件代替GB/T 28789—2012《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与GB/T 28789—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公路气象事件”“路面状态事件”“特殊车事件”“烟火事件”的术语和定义;更改了“交通事件”“起始检测距离”“观察范围”“有效检测范围”术语的定义;更改了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的组成;增加了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的分类;更改了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的型号的规定;删除了适用条件的规定;更改了功能要求;更改了基本性能要求;更改了交通事件有效检测范围的要求;更改了交通事件检测率的要求;更改了交通流、车速检测等交通参数检测相对误差的要求;更改了环境适应性能的耐低温性能和耐高温性能的要求;增加了环境适应性的耐温度交变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和耐候性能的要求;更改了环境适应性的耐机械振动性能和防护等级的要求;更改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更改了系统支持的视频信号输入;更改了系统支持的传感器信号输入的基本要求;增加了激光雷达和毫米波雷达的要求;更改了试验条件;删除了测试结果的处理;更改了外观质量、形状和尺寸的试验方法;更改了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更改了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和安全接地的试验方法;增加了环境适应性的耐温度交变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和耐候性能的试验方法;更改了电磁兼容性的试验方法;更改了检验分类的要求;增加了检验项目、组批和抽样、判定规则的要求等。
主要内容
1、范围
标准规定了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的组成、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适用于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场所使用的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或以视频交通事件检测技术为主、以激光、毫米波雷达检测技术为辅的融合型交通事件检测器的生产、使用和检验。
标准按GB 1.1—2020的要求修改表述格式,并使标准范围能覆盖以视频交通事件检测技术为主,以激光、 毫米波雷达检测技术为辅的融合型检测器等各类型产品,满足产品在环境照度、能见度较低等复杂环境中准确、可靠工作的需求,促进技术的积极发展,增加标准的科学性、 实用性和先进性。
2、组成、分类和型号
组成: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一般由采集传感器、检测处理器、传感器连接附件、传感器检测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
标准除传统的视频采集设备外,部分产品融合了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等多种技术,修改后更加科学合理,组成中增加了采集传感器,删除了上位机检测管理软件等部分。
分类:按传感器种类分为视频检测器(S)和雷视融合型检测器(LS);按检测器种类分为户外一体机型(YT)和工控机或服务器型(GF);按适用环境温度条件分为A型(-20 ℃~+75 ℃)和B型(-55 ℃~+75 ℃)。
型号: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的型号组成应符合下图的规定,有如下部分组成。
技术要求
包含外观质量、形状和尺寸、功能要求、基本性能要求、电气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能、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系统支持的传感器信号输入等内容。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标志:对产品标志、包装标志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装:产品包装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外包装箱宜用硬质材料,内部用防潮瓦楞纸箱加聚氨酯泡沫塑料或其他软性材料充填缓冲,包装应牢固可靠,能适应常用运输工具运送。
运输:包装好的产品可用常规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应避免剧烈振动、雨雪淋袭、太阳曝晒、接触腐蚀性气体及机械损伤。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周围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及强磁场作用。
责任编辑: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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